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6-11 16:51 编辑
朱女士和张先生原是夫妻,因为两人是父母安排的婚姻,感情基础较薄弱,婚后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后来朱女士怀孕后,两人争吵中甚至写下协议:“如果将来两人离婚,朱女士可以自己给孩子更改姓名,张先生不得反对!”朱女士于2016年8月生下儿子张小强。生下孩子后,夫妻俩的矛盾愈发频繁,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吵架,甚至大打出手。
2018年上旬,夫妻俩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张小强归朱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须支付抚养费1200元。但是,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并没有按约支付抚养费。2019年底,忍无可忍的朱女士决定让儿子改姓朱,“既然他连儿子的生活费都不给,儿子都不认了,儿子也不可能再认这个爸爸!”
于是,朱女士向派出所提出更改儿子张小强姓名的申请,并向派出所提供了双方的离婚判决书、婚内协议。收到朱女士的申请后,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联系了张先生,但张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民警将张先生的意见转告给朱女士,同时告知其不予办理更改子女姓名的申请。朱女士不服,她认为其与前夫已就子女姓名变更事宜达成了协议,派出所不予受理属于行政不作为,打算将派出所告上法庭。那么,派出所拒绝朱女士单方变更子女姓名申请的行为合法吗?朱女士的主张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朱女士咨询了稠坛律师团的孙宾泽律师,孙律师分析: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子女未出生前,的确就姓名变更问题达成过书面约定,但是该约定所涉及的是人身权,而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在无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并不能随意约定,否则该条款无效;而且,该书面约定发生在子女出生及夫妻双方离婚前,该书面约定也未就子女仅更改姓氏还是更改姓名,更改为何姓何名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不能反映张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张先生现在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所以,张先生与朱女士并未就子女变更姓名事宜达成一致的明确的意见。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如果张先生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朱女士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能以此为由变更子女的姓名。因此,案例中朱女士的主张最终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稠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醒: 对于子女姓名更改问题,实践中,常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对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父母无权干涉,子女自己可以做出选择姓氏随父或随母,名字叫什么;二是对已满8周岁但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既要父母协商一致,又要征求子女的同意;三是对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必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能擅自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