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外贸公司的员工,该外贸公司经常有大批货物需要向国外出口,张某即负责对接物流运输工作。金某是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负责人。2016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其负责货物出口运输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与金某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对该货运代理公司给予关照,持续按运费的5%收受货运代理公司的回扣,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初,该外贸公司发现了张某吃回扣的行为,随即要求两人对公司做出补偿。张某和金某的行为违法吗?对于这种员工吃回扣的行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该外贸公司负责人咨询了稠坛律师团孙宾泽律师。
孙律师解释,我国刑法针对这种行为设立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与普通的行贿罪、受贿罪不同,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较高,其中受贿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是普通受贿罪数额标准的二倍和五倍;行贿的,是普通行贿数额标准的二倍。因此,两罪的起刑点为人民币六万元。所以,本案中的张某、金某显然已经构成了犯罪,两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货运代理公司的负责人金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醒: 人常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日常经济活动中,采购员、翻译会有向经营户索取回扣,而个别经营户,也有满足采购员的回扣要求,甚至主动给予回扣。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法治环境。轻者是违法,重者是犯罪行为。应力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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