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金某系朋友,2018年6月,金某以购房缺资为由向陆某借款50万元。陆某当即将50万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给金某,金某遂写下一张借条“今收到陆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购房,于2019年6月20日一次性归还……”。到了约定还款的日子,陆某联系金某,金某推脱资金紧张,希望再借一年。
因为陆某经常看到网上有“共债共签”的说法,如果债务只有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将不承担还款责任。于是他提出可以再延期半年归还,但要求重新出具借条,由金某和他的妻子刘某共同签字。这一要求遭到刘某的反对。她表示自己跟陆某不熟,也没有向陆某借过钱,金某向陆某借的钱她一分也没看到过,如果要催讨就向丈夫金某催讨。
陆某通过朋友了解到,金某和其妻子刘某确实在2018年6月购买过本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网签合同备案日期是在6月底。那么,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陆某能否要求金某和他的妻子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
陆某咨询了稠坛律师团孙宾泽律师,孙律师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历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更新和进步。现实社会中既存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现象,也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因此,2018年1月,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最近颁布的《民法典》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原则。那么,当该债务只有一方所签字时,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成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如果不符合“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款,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就倾向于债权人一方——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示: 日常生活中, 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若确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应及时搜集债务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证据;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形式固定证据,以进一步保证债权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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