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阿姨与老伴有三个子女,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她的老伴早年已去世,两年前,黄阿姨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是去世后期价值200万的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前段时间,黄阿姨遭遇车祸。在医院救治期间,两个女儿一直在身边照顾,而她的儿子却因为工作原因一直没有前来照看。黄阿姨在病床上思前想后,感觉儿子和女儿应该同等对待,于是打算把房产和存款平均留给三个子女。因为之前立过一份公证遗嘱,所以她想再立另一份新的遗嘱。伤愈后,她前往公证处咨询,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跟她讲:如果今年要立新的遗嘱,必须再次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但若可以等明年再立新的遗嘱,就不需要经过公证了。
那么,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讲法有什么玄机呢?为什么今年立遗嘱与明年立遗嘱会有区别呢?
黄阿姨咨询了稠坛律师团郑文强律师,郑律师分析,这个差别来自于新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稠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示: 现行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只能通过新立公证遗嘱来完成。而新的《民法典》对自然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予以支持,同时规定了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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