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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遇到旧改,卖房人竟借口卖房不卖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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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7 16: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张某甲与张某乙是同村村民,双方还有点亲戚关系。张某甲常年在城里做生意,在城里也买了商品房,平时都住在城里。张某甲在村里有一处占地92平方米的二层楼老宅,他感觉空着也是空着,不如便宜卖了补贴生意。于是他找到邻居张某乙询问是否有购买意向。

因为张某甲开价很低,张某乙稍加考虑,便同意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甲的老宅。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甲将老宅出卖给张某乙,价格10万元,一次性付清,双方不得反悔。因为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签订协议后张某甲只将房产证原件交付给了张某乙,土地证则自己留下保管。

今年年初,张某甲听闻村里可能要旧改,当年10万元卖掉的老宅放到现在,评估下来可能价值100万元,于是他打起了歪心思。他找到张某乙,希望其根据现在的价格折价再支付40万元的补偿。

面对这种无理要求,张某乙当然一口拒绝。张某甲气愤不过,拿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证来到村两委大吵大闹,声称其只是将老宅的房屋卖给了张某乙,但没有将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出卖,要求村委旧改时应将宅基地使用权部分的补偿支付给他。那么,张某甲的主张受到法律的保护吗?买卖农村房屋时没有同时约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归谁所有?

张某乙咨询了稠坛律师团郑文强律师,郑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以及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总结出来的实践经验,农村村民之间买卖住房,即使未做约定,亦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因此,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有违公平诚信的原则,其主张亦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如遇法律问题,欢迎添加稠州论坛律师团微信号:CTLS008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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