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8-12 16:15 编辑
拆迁户老张早年丧偶,育有一个儿子,儿子刚大专毕业还没有去找工作。他原来在城区有一套旧房,遇到有机更新房子被征收了,换来了几张房票。老张想用房票购买一套商品房,听别人说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将来继承给儿子的时候可能要征收高额的遗产税,而且儿子现在还没有女朋友,他自己名下有房有车也有利于找女朋友,所以老张想把新买的房子直接做在儿子名下。但是,这房子几乎是老张一辈子的积蓄了,老张担心房子现在做给儿子,自己手上没有任何财产,将来万一儿子不孝顺把自己赶出家门,自己会老无所依,连个安身立命的住所都没有。虽然现在的年轻人从小受到的教育都是“孝当先”,赡养老人也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新闻中也经常爆出有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对父母打骂虐待的情况。
稠坛律师团孙宾泽律师认为,老张的这种担心不无道理。针对老张这种情况,怎么样可以在将房子登记给儿子名下的同时又保障自己的合法居住权益呢?新出台的《民法典》就将“居住权”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案中的老张完全可以放心地将新买的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而不用担心将来可能会过上流离失所的日子。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示: 居住权的设立,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一个亮点,进一步规范了房屋买卖、继承与居住、出租之关系,但须遵循居住权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尤其是要注意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才能确保居住权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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