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8-25 20:53 编辑
周某是义乌某村村民,旧村改造时分到3间地基,造了四层半的房屋。跟大多数其他村民一样,顶楼房屋自己居住使用,楼下四层和地下室都租给他人收取租金。2018年中旬,房东周某与租客刘某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承租了4楼整层房屋,合同中亦明确约定“房屋转租的,需要经过房东同意”。
刘某入住后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2019年底,因为在义乌的事业发展不顺,刘某打算回老家,于是将房屋转租给了金某一家。合同约定转租行为需要房东同意,于是他也事先跟房东打了照面,但房东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转租。
转租后,金某添加了房东周某的微信,此后房屋的水电费直接由金某向房东交付。前不久,周某的儿子打算年底结婚,周某拟将四楼房子收回,装修成新房给儿子结婚用。但是金某认为现在的房子刚装修不久,租金也便宜,而疫情过后义乌的房屋租金涨了不少,差不多档次的房子,重新去租需要更多的租金,所以希望房东给予一定补偿。 房东则认为,原来的租赁合同就约定了房子不能转租,自己从未同意刘某将房屋转租,现在刘某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租,这种转租行为是无效的,要求解除合同,限期搬离。那么,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民法典》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稠坛律师团郑文强律师分析:《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一般我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都会约定转租行为需要经过房东同意,但实践中存在不少二房东,由于各种原因,未经房东同意,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这种转租行为,因为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是可以被解除的。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示: 民法典新增规定:如果房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进行转租的,6个月不提出异议,就视为同意转租。这样,可避免次承租户人的租赁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更有效保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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