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购论坛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快捷导航
搜索
查看: 400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稠坛律师团·民法典解读】遇到网店代运营骗子,该去哪..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0-9-4 23: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9-4 23:59 编辑



陈女士是市场上的经营户,因今年的疫情,线下生意深受影响。看着周围的经营户都开始在拼多多上做起生意,陈女士也是跃跃欲试。但是她对于网店经营并没有太多的经验,自己也不擅长计算机的操作,让她去上课学习又没时间。于是,陈女士为了偷懒,通过小广告联系上了一个代运营拼多多店铺的公司。公司声称只要陈女士将材料提供给他们,他们就可以帮助陈女士将网店申请下来,并进行一定的推广,平日里也会代陈女士进行管理,而陈女士只需要根据后台发来的订单信息负责发货即可,这一切只需要一年6800元的服务费,而且达不到每年10万的销量,这6800元服务费还能退还给陈女士。

陈女士很心动,反正价格不是很高,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况且还能退费,于是她就给对方公司付去了6800元服务费。推广公司也煞有介事地开了一张收据,连同盖好章的两份服务合同一并寄给陈女士,让陈女士签字后寄回一份。合同签订伊始,推广公司十分热心,要求陈女士提供这个提供那个,没几天店铺就注册好了,也把陈女士店里的各种产品上架了。但是这之后,陈女士并没有如同想象的那样收获源源不断的订单,只有在做低价促销时才有零星的几个小单,半年下来成交额甚至不到3000元,而且都是亏本卖的。

陈女士想着联系对方公司退钱,但对方公司声称已经付出搭建网店和营销的成本,销量不好是因为陈女士的产品问题,不愿意退款。于是,陈女士想在合同到期后,通过诉讼方式拿回6800元服务费。但是她拿着合同给朋友看,朋友却摇头劝退,合同上面有一条约定:“如遇矛盾纠纷,由双方友好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上并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如此一来只能向被告所在地,即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去起诉。那么,陈女士朋友的观点正确吗?《民法典》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陈女士咨询了稠坛律师团的郑文强律师,郑律师分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过去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民法典》吸收和修改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遇法律问题,欢迎添加稠州论坛律师团微信号:CTLS008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详细咨询。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