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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经营尽量避免设立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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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9 15: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案说法
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开展经营,应尽量避免设立一人公司
案例:黄某以个人名义成立甲公司,在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对李某负有租赁债务且到期未履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租金,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其请求权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及第63条。
法院判决:黄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与其他公司在证明责任上区别对待更多只是逻辑上的结论。但我们当然无需给对方留下可趁之机,毕竟在现阶段多找一个“股东”还是轻而易举的事。所以,在设立公司时应尽量避免成立一人公司。与之相关的是,“夫妻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问题?从文义上解释,答案是否定的。但不少观点及司法实务认为:“夫妻公司”亦为一人公司。所以更保险的做法,也应尽量避免成立夫妻公司。
在本案中黄某当然可以以甲公司备置了规范的财务帐册的证明来抗辩。但可能是不足够的,有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62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依此认定,一人公司要证明财产独立,应提供审计报告。是否需要专项审计,法院在这个问题的处理有待形成共识。一个例外的观点是(2017)浙0782民初18309号判决所给出的:“……股东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其申请法院委托审计的请求予以驳回……股东自行委托审计的报告是单方证据,法庭不予认定……”。这显然是一份在末流中拔得“头筹”的判决。在此提及无非是警示我们在法律事务的筹划中要细思谨行,尽可能杜绝遗漏。因为低估裁判者想象力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稠州论坛律师团陈国群、赵佳佳温馨提示: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开展经营应尽量避免设立一人公司(及夫妻公司)。一人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应设置规范财务帐册并依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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