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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法院竟判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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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6 17: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杜某来自西部山区,初中毕业后就来到了城市打工。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杜某选择了做给不同老板做货车司机这份工作。这天,杜某驾驶着挂号货车,出车送货。这是杜某受雇于陈某后第一次出车。在工作途中,经过一路口时,挂车左后侧轮胎脱离车体,脱落轮胎撞至在路口等候的谭某骑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谭某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地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但念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杜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事实后,则判决杜某无罪。这是为何呢?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分析道:二审法院判决杜某无罪,理由应该大致如下:
1、对于车辆行驶过程中轮胎脱落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一概而论;车辆发生故障,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者以及车辆维修保养单位都可能负有责任。
2、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其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本案中,杜某显然不存在“预见到轮胎将要脱落、伤人,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车轮轴头锁止销缺失是轮胎脱落的原因,而“脱落的轮胎表面完好,轮轴外端盖完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拆检轮胎”属于车辆二级维护的内容,系车辆维修企业的职责范围。这足以说明,本案中的轴头锁止销缺失在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中,即便是尽到了注意义务,也是无法检查发现的。因此,作为驾驶员的杜某也就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可言。
3、本案中,机动车的轴头锁止销缺失属于“安全装置不全”的范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杜某明知轴头锁止销缺失而仍然驾驶这一事实。另外,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并不完全等同于驾驶员的责任。驾驶员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得出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故在本事故民事诉讼中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诉讼中杜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存在着必然的矛盾。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改判上诉人杜某无罪。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温馨提示: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文字,而是有着人性的温度。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都能站在每一方的角度,切实的考虑每个人的处境与责任。做到法内有情,法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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