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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1-8-10 11:39 编辑
王一于2018年8月25日入职雄霸公司,任总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为15000元/月。王一在公司工作至2019年9月30日。离职后,王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于2020年2月22日裁决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47413.79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一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7413.79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一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既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予支持。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对该高院的判决进行了分析:其实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是否应承担未与王震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确实应该予以支付所欠工资,但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
同时,根据相关事实,王一在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没有专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故王一的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
所以,王一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也有义务主动向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故高院才作出了王一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判决。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温馨提醒:法律是法律,有着强制力和执行力,确实是不可违反的,但是我们也应知道,法律制定的目的,各有其积极意义,法律是有滞后性的,也得提防有的人钻了空子,为自己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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