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下午,小丽急冲冲的找到稠州论坛律师团办公室,神情沮丧。到底是什么事情让她如此伤心呢? 小丽跟老王是经别人介绍认识的,结婚已经七年了。双方育有一个儿子小刚。夫妻两人在外打拼多年,也购买了一套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的房子,小日子也过得还算不错。可是最近,夫妻两人频频因生活琐事争吵,老王提出要跟小丽离婚,并分割财产。另小丽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初买房子都是老王一手操持,那时候老王耍了个小聪明,房子是以老王跟儿子小刚的名义购买。老王表示,这套房子是赠予儿子小刚的,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拿来分割。这下小丽慌了神,自己并未表示将房子赠与给儿子小刚,并且她把多年的积蓄都用来跟老王一起买了房子,除了房子也没什么财产,万一儿子跟了老王,自己就变得一无所有了,于是小丽赶忙前来求助稠州论坛律师团。
稠州论坛律师团李晶晶、陈騄律师分析够认为: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样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听完律师团的分析,小丽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