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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70岁大爷讨要百万加班费,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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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14 10: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1年8月起,40岁的土阿叔进入某船只停泊点担任值班管理员,主要负责船只登记、打扫卫生、看管相关资产等工作。土阿叔24小时在岗,吃住都在停泊点,其间若要离开,他就向站长报备,找人来顶班。土阿伯在停泊点工作近20年,土阿叔也成了土阿伯,期间他仅因亲人离世、儿子结婚等重大事情请过假。

2020年5月,单位通知土阿伯,因停泊点搬迁,之后起就不需要人来看管了,土阿伯因此失业了。土阿伯因为年事已高,再就业也存在困难,虽然土阿伯平时也省吃俭用,留有一定积蓄,但依然觉得后半辈子经济上存在不少难处,也日日发愁。

一天,土阿伯在社区开展的普法活动中听到了加班工资等内容,发觉按照律师说法,自己应该有很多年的加班费可以领。近20年来,土阿伯的月工资从700元涨到3000元,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土阿伯平时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均无落实。于是在深入咨询了律师之后,土阿伯起诉了原单位,请求法院判令确认2001年8月至2020年5月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6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土阿伯2001年8月至2012年10月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共计30万余元。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分析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土阿伯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认定,双方自2001年8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土阿伯出生于1952年10月,至2012年10月已年满60周岁,在2001年8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双方确实形成劳动关系。但在2012年10月之后,土阿伯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土阿伯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

根据法律规定,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用按15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用按200%的工资报酬支付,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费用按300%的工资报酬支付。其中,按每天加班5小时计算平时延时加班工资,按每天加班13小时计算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温馨提醒:工资是劳动者付出相应劳动后回报的体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劳动者合法合理的要求工资报酬及加班费用并不羞耻,反而更应该积极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拥有更自由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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