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针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药监局责成广东、山东、湖北、新疆自治区(省)药监局对标示名称为“韩妃染发膏”(板栗色)、“韩妃染发膏”(金亚麻色)、“韩妃染发膏”(棕黑色)三款化妆品进行调查。经查,化妆品注册人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违法生产上述标示“韩妃染发膏”系列化妆品的行为。国家药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暂停经营标示名称为“韩妃染发膏”的系列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