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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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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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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4-5-23 14: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义乌购产品部 于 2024-5-23 14:32 编辑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平台内的所有商家和消费者。


第二章 基础要求

2.1 消费者在商品物流显示签收后的7天内(次日0点起算),对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并符合完好标准的商品,可发起“7天无理由退货”申请。

2.2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向平台商家发出退货申请(商品物流显示签收后的7天内)。

2.3 消费者退回给商家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完好标准如下:

2.3.1 通用完好标准:

  •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
  • 退回商品和相关配(附)件(如吊牌、说明书、三包卡等)齐全,并保持原有品质、功能,无受损、受污、刮开防伪、产生激活(授权)等情形,无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若商品包装客观上确有防伪性、唯一性、收藏纪念价值等存在特殊附加价值的,商家可在合理范围内提出特定的包装保护要求。对于合理可行的包装保护要求,经商家事前显著明示后,消费者应予积极谨慎保护。若该类包装损坏程度足以造成价值贬损或功能丧失,可认定其商品价值贬损。
  • 如有特殊商品包装的保护要求,商家事先对相关要求进行说明,但说明的内容不得限制消费者对商品本身基本的查验和检视权利。

2.3.2 特定商品完好标准:

商品品类

完好标准

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

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未被拆封

电子电器类

无以下任一情形:

1.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

2.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

无以下任一情形:

1.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

2.商品受污、受损;

3.商品原厂密封包装或封签被拆封、移位、撕毁等。

洗护类、美发护发类、美妆彩妆类、游戏软件类、宠物食品保健品药品

若商品有一次性密封包装,商品一次性密封包装未拆封

其他数码家电

进网许可证未损坏(毁)且商品未有浸液

ZIPPO打火机类

棉芯不得注油使用,打火轮、火石无明显磨损

模型、手办、兵人、BJD

商品内包装,若商品有胶条、塑封,胶条、塑封未拆

电子元器件

未进行过焊接操作、集成电路未在IC底座上安装、易耗品(导热硅脂、导热膏、电子胶、灌封胶、密封剂、粘合剂、导电胶、导电墨水)一次性密封包装未拆封

奢侈品和金属制品

五金件保护膜未被撕掉

珠宝类

鉴定证书未遗失,鉴定证书如遗失,如果可补开或需要重新鉴定,消费者承担费用。

注:密封,指商品外包装被生产厂商加以了封条(签)或整体塑(密)封的包装措施。

2.4 平台鼓励商家作出比本规范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分类

3.1 适用范围:

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商品类型

举例说明

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定制类商品

个性定制、设计服务等

商家可选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拆封后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食品、酒水、内裤、塑身裤、塑身连体衣、乳贴、插片/胸垫等贴身用品等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或非生活消费所需的商品

智能设备(如VR头盔等)、商用厨具、工业品、办公耗材、电动车整车等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在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临近保质期/有瑕疵的商品、二手商品等

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商品

如箱包类等,无使用痕迹,无洗涤、无损、吊牌未摘等


第四章
争议处理

4.1 商家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4.2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商家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赠品遗失或破损、发票遗失不影响商品退货;赠品破损或遗失作折价处理。发票遗失由消费者承担相应税款。

4.3 消费者选择进行“7天无理由退货”时,若商品商家包邮,消费者仅承担退回邮费;若商品未包邮或系商家附条件包邮的,消费者部分退货致使无法满足包邮条件的,由消费者承担所有邮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附则

5.1【生效时间】本规范于2014325日首次生效执行,于2024523日修订生效。

5.2 平台商家的相关行为,发生在本规定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发生在本规定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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