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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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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23 14: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义乌购产品部 于 2025-11-14 14:38 编辑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平台内的所有商家和消费者。



第二章 基础要求

2.1 消费者在商品物流显示签收后的7天内(次日0点起算),对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并符合完好标准的商品,可发起“7天无理由退货”申请。

2.2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向平台商家发出退货申请(商品物流显示签收后的7天内)。

2.3 消费者退回给商家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完好标准如下:

2.3.1 通用完好标准:

  •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
  • 退回商品和相关配(附)件(如吊牌、说明书、三包卡等)齐全,并保持原有品质、功能,无受损、受污、刮开防伪、产生激活(授权)等情形,无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若商品包装客观上确有防伪性、唯一性、收藏纪念价值等存在特殊附加价值的,商家可在合理范围内提出特定的包装保护要求。对于合理可行的包装保护要求,经商家事前显著明示后,消费者应予积极谨慎保护。若该类包装损坏程度足以造成价值贬损或功能丧失,可认定其商品价值贬损。
  • 如有特殊商品包装的保护要求,商家事先对相关要求进行说明,但说明的内容不得限制消费者对商品本身基本的查验和检视权利。

2.3.2 特定商品完好标准:

商品品类

完好标准

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

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未被拆封

电子电器类

无以下任一情形:

1.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

2.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

无以下任一情形:

1.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

2.商品受污、受损;

3.商品原厂密封包装或封签被拆封、移位、撕毁等。

洗护类、美发护发类、美妆彩妆类、游戏软件类、宠物食品保健品药品

若商品有一次性密封包装,商品一次性密封包装未拆封

其他数码家电

进网许可证未损坏(毁)且商品未有浸液

ZIPPO打火机类

棉芯不得注油使用,打火轮、火石无明显磨损

模型、手办、兵人、BJD类

商品内包装,若商品有胶条、塑封,胶条、塑封未拆

电子元器件

未进行过焊接操作、集成电路未在IC底座上安装、易耗品(导热硅脂、导热膏、电子胶、灌封胶、密封剂、粘合剂、导电胶、导电墨水)一次性密封包装未拆封

奢侈品和金属制品

五金件保护膜未被撕掉

珠宝类

鉴定证书未遗失,鉴定证书如遗失,如果可补开或需要重新鉴定,消费者承担费用。

注:密封,指商品外包装被生产厂商加以了封条(签)或整体塑(密)封的包装措施。

2.4 平台鼓励商家作出比本规范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分类

3.1 适用范围:

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商品类型
举例说明
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定制类商品
个性定制、设计服务等
拆封后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食品、酒水、内裤、塑身裤、塑身连体衣、乳贴、插片/胸垫等贴身用品等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或非生活消费所需的商品
智能设备(如VR头盔等)、商用厨具、工业品、办公耗材、电动车整车等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在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临近保质期/有瑕疵的商品、二手商品等
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商品
如箱包类等,无使用痕迹,无洗涤、无损、吊牌未摘等

第四章 争议处理

4.1 商家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4.2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商家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赠品遗失或破损、发票遗失不影响商品退货;赠品破损或遗失作折价处理。发票遗失由消费者承担相应税款。

4.3 消费者选择进行“7天无理由退货”时,若商品商家包邮,消费者仅承担退回邮费;若商品未包邮或系商家附条件包邮的,消费者部分退货致使无法满足包邮条件的,由消费者承担所有邮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附则

5.1【生效时间】本规范于2014年3月25日首次生效执行,于2024年5月23日修订生效。

5.2 平台商家的相关行为,发生在本规定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发生在本规定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关于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 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 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三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四条 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条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七条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定义务的行政指导。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参考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s://www.gov.cn/zhengce/2020-11/03/content_57237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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