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2-28 17:58 编辑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肆虐全球,浙江企业砥砺前行,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复工复产,再一次全国领先。疫情期间,稠坛律师团发挥网络优势,为广大的网民朋友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近几日,因为各家企业复工工作紧锣密鼓,疫情期间用工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
一边是企业通知员工返岗,员工借口疫情推迟返岗时间;一边是想按时返岗,却因疫情管控无法返回被扣工资。他们的诉求合理吗? 稠坛律师团郑文强律师: 用人单位对延迟复工期满但未能及时上岗的劳动者先核实不能到岗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正常返岗的,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若劳动者没有上述导致无法正常返岗的原因,用人单位也不能简单地以旷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以合理方式通知员工返岗,若员工仍拒不返岗且不说明理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回复确有客观原因而不能返岗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病假、事假条件的,应补办病假、事假手续。 相关法条与规定: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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