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4-7 17:13 编辑
公民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了防止一方事后毁约,总会约定很高的违约金。这在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等标的价值较高的买卖合同中较为常见,有的违约金可能约定得比交易价格还高,甚至数倍于交易价格。
那么,合同中的违约金数额可以随意约定吗?是否有法律效力?
老吴是市场上经营饰品生意的经营户,有一个外地客商在他店里订购了一批头饰,价款5万元,客商拿出一份空白的买卖合同,填写上品名、价格、交货时间后与老吴共同签字。拿到合同后,他按照交易习惯,把订单要求送到厂家,由厂家进行生产。眼看一个月的交货期限快到了,老吴便向厂家催货,结果厂家告诉他因为疏忽,忘记了这份订单。于是老吴马上联系客商,希望延期交货。但是这客商可相当不客气,不仅不肯延期,还叫老吴好好看看合同的违约条款,上面写着延期一日赔付1%的违约金。这么高的违约金?!老吴当时根本没有注意到。
于是他拿着合同来到稠坛律师团办公室,找到稠坛律师团律师咨询。稠坛律师团律师向他解释: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商定违约金的数额。但是,即便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其数额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如果违约金过高,远远超出违约所造成的损害,也是不保护的。实践中,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超过了实际损失三成以上,那么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数额;相反,如果违约金太低,当事人所受损失远不能通过违约金进行补偿的,也可以请求法院提高违约金数额。
稠坛律师团提醒
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是当事人双方为保障合同履行而约定的,尽管法律规定对违约金的约定数额过高或过低,可要求调整,但违约条款原则上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网友须慎重对待,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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