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6-5 23:42 编辑
陈某是义乌一家外贸公司的工作人员,2017年起就在公司负责外贸跟单事务。受到疫情影响,今年外贸生意大不如从前,所以陈某也整天闲在公司里无事可做。上个月底,陈某收到了公司的《劝退通知书》,大意是:因受疫情影响,公司业绩很差,经营举步艰辛,劝业务较少的员工能够主动离职,另谋生路。陈某认为,这份告知书虽然写着是劝退,但员工们不可能死皮赖脸地赖着不走,所以实际上是公司将受到通知的员工都辞退了。于是领完当月工资后,陈某就不再去上班了。
但是,离职后的陈某心里一直有个结,他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这么久,对于公司的发展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况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的“劝退”行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离职员工支付赔偿金。那么,陈某的观点正确吗?他的主张是否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陈某咨询了稠坛律师团李晶晶律师,李律师分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除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有三种: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关于公司的“劝退”行为,如果劳动者同意了用人单位的劝退,那么可以视为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劝退”劳动者的,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因此,陈某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稠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醒: 实践中,解除劳动合同常常会用“辞退”、“开除”、“辞职”的说法。一般来说,“辞退”、“开除”是用人单位单方、强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若用人单位之行为是因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则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是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辞职”是指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辞职是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引起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是劳动者本人原因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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