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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离婚时,房子留给女儿;还不到一年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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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3 23: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孩子,离婚后能够撤销吗?吴先生与金女士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吴。2016年时,因为吴先生移情别恋,双方婚姻发生危机。2017年初,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遂协议离婚。吴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错在先,为了能够顺利离婚,吴先生答应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子一套写给女儿小吴,自己和金女士则平分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吴先生家里父母能够照顾到小孩,所以小吴由吴先生抚养,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双方根据协商的内容,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但是因为小吴尚且年幼,房子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中旬,因为做生意缺资,吴先生将该房屋以230万元的价格出售。后金女士发现了这一情况,遂找吴先生理论。吴先生说,这套房子本来是他的个人财产,虽然赠与给了女儿,但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行为并未完成,其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吴先生的观点正确吗?离婚协议中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可以撤销收回吗?

吴先生咨询了稠坛律师团李晶晶律师,李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任意撤销权,所谓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人可以撤销,是因为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应当容许赠与人因自身某些原因撤销赠与。“任意撤销权”并不能“任意行使”,行使撤销必须具备两大条件: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时间条件,即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范围条件,即撤销的赠与不能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这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在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该房屋已赠与小吴所有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示: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给子女这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除为子女利益外,即使未变更房屋产权登记,任一方不得单方处分! 也无权单方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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