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与李先生在2017年时办理了离婚手续。因为自觉对这段婚姻有愧,李先生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共同购买且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了金女士和他们的女儿。当时女儿正读高中,两人担心离婚的消息会给女儿的学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离婚的消息两人一直没敢告诉女儿,双方也没有及时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2019年下旬,金女士得到消息,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正在准备价格评估和司法拍卖。金女士立即前往法院询问,原来李先生在离婚后向朋友刘某借了一笔100万元的借款,债权人刘某已经起诉并经法院判决,且申请了强制执行。因为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所以法院查封了该房屋并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
房子明明已经在两年前就已经分给了自己,虽然还挂在前夫名下,但自己才是房屋实际上的所有人。金女士对此愤愤不平,于是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那么,金女士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吗?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的分割,可以对抗并排除强制执行吗?
金女士咨询了稠坛律师团孙宾泽律师,孙律师分析,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李先生与刘某之间的借款债权债务,发生在李先生与金女士婚姻关系解除之后,金女士对此不知情且未在债权凭据上签字确认,该债务属于李先生的个人债务。
其次,从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在涉案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金女士享有的请求权是将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该请求权的基础是金女士与李先生于2017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基于该《离婚协议》离婚,且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而债权人刘某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是基于李先生离婚后发生的借款债务。因此,金女士的请求权早于且优于刘某的请求权。
同时,金女士享有的是针对涉案不动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人的请求权,而债权人刘某享有的则是针对李先生的一般金钱债权,而现在并没有证据可以显示该金钱债权的产生是基于李先生对涉案不动产公示的信赖。
综上,刘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金女士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不具有优先性。所以,如果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金女士的执行异议主张应当获得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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