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7-29 22:56 编辑
刘某是外地人,在义乌做生意已经有六七个年头了。这六七年,刘某一直是租房居住,外地租客平时能享受到的“待遇”,他基本上都已经遇到过了。所以,今年刘某攒了钱,打算购买一套150万元左右的二手房。一天,刘某看到某中介公司员工小毛的朋友圈里发出了一套二手房信息,位置、面积、价格都符合刘某的预期。于是,他马上联系了小毛。小毛则热情地带刘某去实地看房。看房过程中,小毛拿出一份《看房确认表》让刘某签字,上面写了这套房子的基本信息,还特别备注了“买方不得跳过中介直接与卖方达成二手房交易,如果发生跳单行为,买卖双方仍应各自按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费”。房子看下来十分合意,刘某随手就签上了自己的大名,并与小毛约定过两天再约上房东一起签订正式合同。
回家后过了许久,刘某才从刚才看房的兴奋中缓过神来。他随即在他们的老乡群里发了一条准备购买该二手房的信息。却不想,原来这套房子正是刘某一个老乡的朋友在出售。通过这个老乡,刘某与房东陈某联系上了。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均认为中介就陪客户过来看看房子,却要向两边都收取1%的中介费,这中介费实在太高,干脆绕过中介,双方直接签订买卖合同,自己去办理二手房的过户手续。两人一拍即合,这边通知中介工作人员小毛说一下子筹不出钱,不想买这套房子了;那边通知中介公司说,房子要自用,不打算卖了。私下里,两人却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自己去办理了过户手续。
那么,这种绕过中介自己签单的行为合法吗?《民法典》对此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刘某咨询了稠坛律师团孙宾泽律师,孙律师分析,过去,对于这种“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民法总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各方签订的合同来综合裁判。但新颁布的《民法典》则明确禁止了这种“跳单”行为,也认可了中介合同中“跳单”违约条款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因此,在本案中,刘某与陈某绕过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并不合法,中介公司有权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中介服务报酬。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示: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民法典》将“跳单”行为直接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即使中介合同中没有关于“跳单”行为属于违约的内容,中介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委托人主张报酬。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如遇法律问题,欢迎添加稠州论坛律师团微信号:CTLS008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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