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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州中院
2018年,德州乐陵的刘某甲、刘某乙在田间地头遇见同村智力缺陷的朱某后,带其开车一同去吃饭。吃饭期间,朱某走失,后朱某又因交通事故不治身亡。朱某家属认为刘某甲、刘某乙没有尽到安全照管义务,对朱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遂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4万余元。
家属诉称 刘某甲、刘某乙未告知家属擅自将自幼智力残疾无辨别能力的朱某带出吃饭,且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对朱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刘某甲辩称 朱某是在田间与自己相遇,且为主动上车,并非本人主动邀请。吃饭期间,朱某自行外出导致走失,自己当时不在场,无法及时阻止。在得知朱某走失后,两人及时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和通知其家属。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朱某家属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因此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判决书
乐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甲、刘某乙明知朱某存在智力缺陷,未经其家属同意,带朱某外出,未尽到安全照管义务,导致朱某走失,发生交通事故救治无效死亡的后果。两人对朱某死亡后果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朱某家属疏于照管,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朱某受到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30%责任。
朱某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738173.36元,肇事车辆已赔付552721.35元,尚有185452.01元未得到赔付。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对朱某死亡承担尚未赔付款项的70%的责任,即:185452.01×70%=129816.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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