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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团·民法典解读】爷爷给未出生的孙子留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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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7 23: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稠坛律师团 于 2020-9-7 23:21 编辑


张大爷有3个儿子张大、张二、张三。张大、张二成家早,每人给张大爷添了两个孙女。虽然张大爷并没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对四个孙女是疼爱有加,但总觉是希望能够小儿子张三给自己添个胖孙子。今年,张三的媳妇终于怀孕了。通过一些渠道,张大爷了解到张三媳妇怀的是一个男孩。想到自己不久后就要有孙子了,他别提有多么开心。但是,因为张大爷身体一直不好,今年过年以来更是每况日下,他担心自己没有机会见到孙子一面,所以在写遗嘱的时候,他特别给这未出生的孙子留了一套市区的套间,其余财产由三个儿子平分。

遗嘱写下来不久后,张大爷病情突然恶化,不到一个月就离开了人世。张大、张二对于张大爷的遗产分配方案十分不满,他们认为胎儿还没出生,不具人型,不能够继承遗产。更让人意外的是,张三的儿子出生还不到两天,就因为疾病早夭。这下子,三兄弟为了继承遗产的事情更是闹的不可开交。那么,爷爷写给未出生的孙子的遗产,到底应归谁所有?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也有权利继承遗产?

张大、张二咨询了稠坛律师团孙宾泽律师,孙律师分析,《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若张三的儿子出生时即为死体,遗产分配时则无法按照张大爷的遗嘱来执行,保留给孙子的遗产即那套房子须按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张三的儿子出生时并非死体,而是在出生几天后死亡,那么根据遗产继承的顺序:孙子出生后继承了张大爷的房子,然后孙子死亡,该房子将作为孙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给他的父母即张三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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