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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后宅一女子被强奸,施暴者竟是她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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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0 2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很多人听说过“婚内强奸”一词,什么是婚内强奸?从字面上理解,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我国司法上并没有正式对“婚内强奸”进行定义,那么“婚内强奸”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呢?


最近,稠州论坛律师团就遇到了一个这样的案件,网友秦女士在微信上咨询律师团郑文强律师,说自己被丈夫“强奸”了……


秦女是从外地嫁来义乌后宅,按照她的说法,她跟丈夫黄先生并没有感情,双方结婚纯粹是为了利益——黄先生村里旧改,秦女士是农村户口,户口转过来后可以在旧改过程中多分得两套高层住宅。双方口头约定等办理完不动产权证后就离婚,秦女士可以分得一套高层住宅。双方领证后,秦女士一直跟黄先生的母亲住同一屋,跟他们一起生活。


前段时间,黄先生朋友家里办喜事,黄先生在酒席上喝醉了酒。回来后黄先生竟稀里糊涂地对秦女士说了一些奇怪的话,什么“不打算跟秦女士离婚了”、“秦女士要离婚的话也不会给她分房子”、“干脆凑合着一起生活算了”,并不顾秦女士的反抗强行跟秦女士发生了关系。事后,秦女士想过报警,但又担心自己“假结婚”的行为违法,自己也会被惩处,所以一直都没报警。


后来有一天,黄先生又借酒劲再次强行和秦女士发生了关系。过了几天,秦女士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了亏,于是添加了稠州论坛律师团的微信号进行咨询,她认为自己被“婚内强奸”了,希望郑律师能给她一些建议。


郑文强律师如此解释:


《刑法》规定了“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条中来看,强奸罪的对象只限制了“妇女”,并不排除“妻子”,但这在法理上一直存在一定争议。现实生活中,如果将“妻子”直接列入到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中会产生很多的问题,比如“妻子醉酒后不省人事发生性关系是否是强奸?”、“妻子患有精神病发生性关系是否是强奸?”。因此,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司法实践的观点是: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构成“强奸”。这里面的“婚姻关系不稳定”,亦即“非正常的婚姻状态”,比如双方正在离婚诉讼期间。


结合本案的情节,如果秦女士的单方描述是真实的,秦、黄两人虽然已经登记结婚,具备了婚姻的形式要件,但双方结婚的目的并非为了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结婚后秦女士也是跟黄先生的母亲同住,双方的婚姻关系仅限于名义上,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这种状态可以认为是一种“非正常的婚姻状态”。但是因为婚姻的特殊性,且秦女士又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在取证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郑律师建议秦女士,“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要被认定为强奸本身比较困难,秦女士要向黄先生明确自己拒绝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态度;必要时应及时报警,向公安部门寻求保护和帮助。

如遇法律问题,欢迎添加稠州论坛律师团微信号:CTLS008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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