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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借条上写着50万元,实际到手却只有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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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4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朱是市场上的经营户,自己开了一个加工厂。过去两年,因为经营不善,加工厂非但没有给小朱带来利润,反而因为结不到账而亏损连连,以至于自己在财务上捉襟见肘,业务难以展开拳脚。眼看着接到了新的订单,却没有资金采购原料,小朱整日愁容满面。在朋友的介绍下,小朱不得已向一家担保公司借了一笔钱——他向担保公司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2个月,每个月利息5万元。双方签订了一张《借款合同》,上面写了借款金额50万元,借期2个月,但出借人和借款利率等栏目却是空着的。小朱稀里糊涂地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又在一张写着“今收到借款现金10万元”的收条上签了名。但是,担保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将50万元的借款本金支付给小朱,而是按照他们的“交易习惯”仅将其中的40万元借款转到了小朱的银行卡上,另10万元当作两个月的利息予以预先扣除。


现如今,借款到期了,但小朱仍没有结算到货款,这笔借款漏洞自然也没办法填上。理所当然的,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担保公司在《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处填上了王某的名字,并以王某为原告将小朱起诉至法院。


“王某这个人是谁我都不认识,我根本就没有向他借钱,我是向担保公司借的钱。而且我拿到手是40万元,起诉状中却说实际给了我50万元的借款本金,这分明是说假话。”小朱拿着法院寄来的材料,十分激动,“并且他这个明显是高利贷,法律不保护的,我该怎么样应对?能不能反过来起诉他?”
在向稠州论坛律师团的咨询过程中,小朱显然对自己被起诉一事还十分气愤。


律师团值班律师郑文强、陈騄为他作了分析:
按照小朱对整个事件的陈述,他是遇到了民间借贷中所谓的“砍头息”。砍头息指的是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预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作为利息款。对此,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并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亦有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在小朱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的本金应当按照40万元计算。至于利息,双方的约定明显高于法律保护的范围,法律保护的最高借款利率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的4倍。按目前的LPR利率计算,最高为每年15.4%,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至于《借款合同》中没有填写出借人姓名,王某是否能够作为原告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有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后,稠坛律师团建议小朱就自己的抗辩搜集相关的证据,以向法院证实其陈述的内容确为事实真相,以最大承担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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