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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订婚宴办完还没一周新人却闹着要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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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4 22: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刚和小丽经朋友介绍认识,在一起谈了近三年的恋爱。他俩本打算今年上半年结婚的,因为疫情影响被迫推迟了。下半年,疫情的影响终于减轻了很多,订婚结婚又被提上了议程。两家人一起商量后,决定还是按照义乌的习俗先订婚,再结婚,订婚的日子则定在了今年农历十月十六。


订婚当日,男方家里挑来18担彩礼,光现金就有68万,不论是中午女方家里的宴请还是晚上男方家里安排的订婚宴,都办得热热闹闹风风光光。女方家里收下了28万彩礼,就这样小丽就算是嫁给了小刚。


但是,小丽刚到小刚家的第三天,两人就因为彩礼的问题发生了争吵。小刚的意思是,彩礼钱是他父母借来凑数的,小丽父母不应该收下这么多,收个四五万意思意思就好了。小丽则表示自己的父母就她这么个独女,将来家里包括几套房子什么的全部财产都是留给她夫妻两人的,现在收28万彩礼并不过分。


本来两人还是你一言我一语地讲道理,但小丽却突然没头没脑地说了一句“没钱你家里干什么还要打肿脸充胖子?!”一下子就点燃了战火,两人吵得不可开交。


一天后两个年轻人自己基本冷静下来了,但两家父母却参与进他俩的争吵中,让矛盾进一步升级,甚至提出了退婚的主张。


男方表示同意退婚,但28万现金和金器等彩礼要如数退回。女方则表示订了婚对自己以后嫁人影响很大,不愿意退还彩礼,还要男方赔偿青春损失。于是,当日下午两家人就一起找来稠州论坛律师团办公室,希望有律师可以给他们分析分析。


值班律师郑文强、骆江浩详细为他们进行了讲解:


根据过去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彩礼是否要退还,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加以区别: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因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若给付彩礼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下,全额返还彩礼显然不公平。所以实际判例中,人民法院往往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从公平公正的角度综合考量,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该情况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如果查明属实的,应当退还彩礼。


四、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除非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分析完后,值班律师再三劝解两家人不要冲动行事,订婚结婚都是人生大事,切莫因为一时的冲突毁了一段大好姻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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