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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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女士因一纸判决,前来求助稠州论坛律师团。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8月,李女士与赵先生离婚。考虑到尚未成年的儿子,李女士与赵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现协商归男方和儿子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 离婚后,赵先生迟迟不肯履行上述约定,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双方各占有50%的产权份额。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关房屋的处理有效,判决赵先生履行离婚协议房产加名约定。赵先生不服,认与合同法有规定,赠与财产未经公证的,在产权转移前可搞撤销,表示要向中院上诉,
离婚协议中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的约定能否撤销?
稠州论坛律师团郑文强、骆江浩接待了李女士。分析案情后认为:李女士与赵先生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抚养权归属、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有关房产的处理实为向二人之子履行的第三人条款。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该条款并非在赵先生与其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故赵先生有关在系争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同时,李女士、赵先生二人之子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赵先生履行相应义务。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李女士听了律师团的分析,终于松了口气。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主任提醒
离婚协议若约定向第三方给付,该约定内容属利他合同范畴,并非属赠与合同。
赵先生之观点,与《民法典》规定不符,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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