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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 朋友借钱不还,我能直接拿他抵押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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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20-12-8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陈和老张原先都是做装修建材的经营户,两人的店原来开在两隔壁,老陈家里做瓷砖卫浴,老张家里做板材。


一开始两家店都开得挺大,生意红火。但是不知是因为代理的品牌出了问题,还是经营理念出了差错,老张的公司仅仅风光了三四年,就渐渐走向了颓势。眼看隔壁老陈家里的瓷砖卫浴生意越来越好,老张一心急眼红就打算加大投资,进入工装领域。


于是他一连参与了省内甚至外省好几个大型项目的投标,不仅将自己这两年赚到的钱权投入了进去,还将自己的房屋做抵押向隔壁的老陈借来150万元。结果,他的投资并不如意,好多项目垫了不少材料款进去,但到最后结账的时候却收不回货款。所以,这些年老张干脆把店转让给了别人,自己则专心到处讨债。


老张结不到账款,这边借钱给他的老陈自然也拿不回借出去的钱,为了安抚老陈,老张在借条上加上了一句“借款延期两年,如果逾期不还则以房抵债”。后来借款到期,在一次次催讨被拒后,他希望能直接将老张抵押给他的房子过户到他名下,但这一想法刚一说出口就遭到了老张的强烈反对,所以老陈的心也蓦然悬了起来。


他到稠州论坛律师团办公室咨询,希望能通过法律手段,让法院把老张的房子判给他。


值班律师郑文强、陈騄的答复却让他大感意外,于是两人为他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讲解:


老陈并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将“抵债”的房屋过户给他。借条上写的到“期不能还款以房屋抵债”,是典型的“流押条款”。所谓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过去,流押条款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是无效条款,《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则不再将流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老陈可以根据流押条款的约定直接占有抵押的房屋。《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该条款将原来物权法中关于流押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改为了限制性规定,明确了流押条款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本案中,老陈不能直接要求法院把抵押的房屋判给他,而只能依法认定就抵押的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该抵押房屋在经过依法评估、拍卖等清算程序后,所得款项依法优先用于偿还老陈的借款。
“原来白纸黑字写了东西都不一定有效。”老陈大感困惑,“看来还是要多学习法律,要不然被人坑了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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