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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年关将近,你的年货代购走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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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7 2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上关于代购,有这样一句说法:人生就像朋友圈,你永远不知道哪一个好友,会成为下一个代购。近些年,随着大家对生活品质的需求提高,各种同学、朋友、亲戚代购层出不穷。

小张在美国留学读书,很多国内亲朋好友经常让他代购美国的一些商品。久而久之,小张发现,国内对美国商品尤其是化妆品、手表、香水等奢侈品有极大的需求,为了给自己赚学费和生活费,他便做起了代购的生意。上个月圣诞放假回家,小张携带4只名牌手表过海关时未予申报被海关查获,因手表名贵,价格高昂,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小李提起公诉。


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民对海外商品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是我国进口税率偏高,导致海外代购呈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也呈增长态势。那么代购与走私罪的边界在哪里,怎样才能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代购呢?


根据《海关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境的商品分为货物和物品。货物和物品的区分主要是看是否处于商业交易环节中,如处于商业交易环节属于货物,如属于个人自用则属于物品。《海关法》规定货物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申报,如果是个人自用的物品则在合理数量限度内免税,超出合理数量的也需要申报缴税。那么多少数量是“合理数量”呢?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由此我们可知,如果是个人自用物品在5000元范围以内是免税的,超过部分需要缴税。如果不是个人自用而是用于销售赢利,无论价值多少都属于货物,需要向海关申报入境,再小的金额也不能免税。


《海关法》规定,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代购如果以销售为目的,则属于货物,因此无论金额大小,都要主动如实申报,否则属于走私行为。那走私行为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刑事犯罪要达到什么条件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万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代购除了对国内产品质量的担忧外,主要是为规避国内高昂的关税而发展并兴盛,因此代购的主要利润就是逃掉的关税。如果做守法公民,把代购的物品都当成货物来申报缴税,那代购的价格优势也就不复存在。因此,代购从一诞生几乎天然就是走私行为。
当然,因为征税成本以及现实情况的因素,我国海关并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但是这并不说明,不主动申报缴税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正如闯红灯也是违法行为却很少受到处罚一样。不过比闯红灯更为严重的是,走私如果偷逃税额超过10万,或者被抓到三次,属于犯罪行为。


稠州论坛律师团郑文强、孟雨河提醒:以销售为目的的代购如果不主动申报缴税,就是游走在法律红线之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另一方面,代购是新兴事物,应该予以鼓励并引导到法律规制之下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对此政府需要对此积极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完善代购商品的入关方式,减少代购走私违法犯罪的发生,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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