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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外嫁女不能享受平等村民待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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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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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1-2-8 00: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金女士是临县某村的村民,是该村的经济合作社成员。2010年时金女士出嫁,但她的户口一直在娘家村里没有变动。


2017年时,该村里有一块土地被征用,获得征用款数千万元。经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每个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可以分得土地征用补偿6万元人民币。然而,在实际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时,金女士却没能如期拿到6万元补偿款,村委会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她是外嫁女为由,只发放了其中的一半。


金女士觉得如此分配方案并不公平,但是投诉无门:村委认为自己属于群众自治组织,对内部事务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村里开会决定过的,外嫁女就只有一半补偿款;亲戚朋友则说村规民约明确规定了,那就只能接,劝金女士息事宁人,不要再折腾。


但是金女士本性率直刚正,对不公平的事情实在看不过眼。特别是当她了解到还有好几个跟她一样的“外嫁女”也遭遇到了这般不公平对待时,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于是,她联系了稠州论坛律师团,并约了时间前来办公室面谈。律师团分析了她的情况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金女士作为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应当平等享有本村的村民待遇,而不能被区别对待。该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是错误的,金女士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听了律师团的分析,金女士更加坚定了自己维权的脚步,她说要带领村里的外嫁女拿回属于自己的补偿款。


金女士遂委托律师团全权处理该起案件,将村委和村集体一起告上法庭。律师团指派骆江浩、孟雨河全程办理的该案。近日该案终于有了结果:


法院的观点与律师团观点基本一致,认为金女士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享有平等的村民待遇,村委及村集体以自己的会议决议作为抗辩依据不予采信,支持了金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纵伸律所主任胡彬律师提醒: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就村集体财产分配等事项作出决议,但其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而金女士所在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滥用自身权利,决议外嫁女不得全额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对金女士案的判决,支持金女士的主张,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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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2-22 09: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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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板凳
发表于 2021-2-26 07:28 | 只看该作者
农村多少有些的,我觉得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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