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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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一新闻。张某和妻子赵某系湖南人,出外去三亚打工,均在某个建筑工地当工人。某日,二人晚上正在工地上加班。突然,同工地的木工周某、郑某、李某酒后滋事,调戏张某新婚不久的妻子赵某,并辱骂围殴张某。张某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郑某、李某等人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郑某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轻伤,致李某轻微伤。
事发后,张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逮捕了张某。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但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一审判决后,两级检察院不服,遂提出抗诉。法院在进行二审审理后,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对此进行了分析:张某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郑某等人,符合特别防卫的条件。而且,他是在被人围殴的状态下实施防卫的,防卫中他孤身一人,面对的是三个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个工友手持器械,足以威胁他的生命安全,反杀是合法合理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不法侵害客观存在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不能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稠州论坛律师团温馨提示:当你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反抗就一定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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