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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坛律师说法】 雇人把自己给强奸了,自己还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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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9 09: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刑法红人罗翔老师的讲课中,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女生王某由于家里骄纵,疏于管教,养成了平时骄横跋扈,经常欺负其他老实女生的习惯。有一天,王某和同寝室的一个农村来的女生李某发生了矛盾,因此王某就怀恨在心。她因混迹社会许久,认识了一些流氓,王某找到其中一个流氓赵某,支付给对方1万元,要求该流氓赵某晚上偷偷潜入其寝室强奸该女生李某,并把该女生的照片给了对方。结果半夜的时候,李某肚子痛去了学校医务室。流氓赵某半夜爬进寝室后,发现屋内就王某一个女生。于是,在没有看清脸的情况下,赵某对王某实施了强奸。王某事发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这就成了一个雇人把自己给"错奸"了的案子。

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分析道:王某雇人强奸室友李某,结果流氓赵某误把自己当成目标给强奸了。基于刑法理论,流氓赵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强奸既遂,不存在疑问。而王某指使流氓赵某去强奸室友李某,流氓却强奸了自己,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司法考试法定符合说的观点,王某想要实施强奸犯罪,客观上也完成了强奸,虽然被强奸的是自己,那么就应该构成强奸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则构成强奸罪未遂。

但实务中思考处理问题显然不能像司法考试这样简单或者说理想化。若真有这样一起案件,很容易引起社会民众会的舆论争议,比如:
王某被强奸了还要判刑是不是有点过分?王某算既遂还是未遂?

其实,在现代刑法中,从来就没有已经受到了惩罚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逻辑。至于是既遂还是未遂,在还未发生强奸的阶段,王某和流氓赵某是强奸未遂的共同犯罪。强奸行为发生后,由于流氓赵某认错了人,王某对自己被强奸存在过失,但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强奸这一说,所以不再追究王某对于自己被强奸这一结果的责任。所以,王某构成强奸未遂。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温馨提示:实务中,我们都是在有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去尽量全面地考虑社会效果以及情理上的问题。毕竟,实务中的案件,都是活生生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和人,而不是单纯书本上的白纸黑字。借用一句之前很火的话:“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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