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一位叫小丽(化名)的当事人来到稠坛律师团办公室讲述他弟弟小刚的不幸遭遇,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5月13日,小刚(化名)与好运来公司(化名)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5月15日被派至福临门公司(化名)工作。 在5月15日,小刚参加了福临门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2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饭后,向福临门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自己不想做了”。
福临门公司同意了小刚的辞职申请,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监控显示小刚于当日14时23分离开福临门公司。
小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回家途中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并被该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认定小刚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小刚家属于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好运来公司派遣至福临门公司员工小刚于2021年5月15日中午办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5月15日死亡。小刚同志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好运来公司、福临门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好运来公司、福临门公司仍不服,现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稠州论坛律师团胡彬、陈騄律师帮助小丽分析后认为: 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小刚与用工单位福临门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小刚向福临门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好运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小刚在离开福临门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好运来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事发当日小刚离开用工单位福临门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目前证据来看,事发当日小刚在离开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小刚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小丽听完律师团分析后,松了口气,忐忑的心也算是有了一丝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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