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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相关设备设施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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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5 11: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相关设备设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全省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视频会议精神,按照省安委会相关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相关设备设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液化石油气瓶质量安全监管

  (一)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各地要督促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固定充装制度,加强气瓶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认真做好充装记录,坚决不充装超期未检、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检验不合格、报废、改造翻新、非自有产权、未办理使用登记、非法生产以及“螺丝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7月底前,完成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全覆盖专项监督检查。

  (二)开展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单位监督检查。各地要重点检查检验工作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是否存在修理瓶阀的行为,是否使用不符合GB/T 7512《液化石油气瓶阀》或超过使用年限的瓶阀,对设计使用年限8年的气瓶是否严格实施安全评定,以及对报废气瓶是否采取了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使用功能。7月底前,完成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单位全覆盖专项监督检查。

  (三)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监督检查。各实施气瓶制造监检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督促相应制造单位以逐批核实的方式开展自查,对未按规定设置电子识读标志和封头上未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的气瓶不予出具监检合格证明文件。各地要检查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是否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条件要求,加强对其产品制造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7月底前,完成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全覆盖专项监督检查。11月底前,实现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信息平台全面建设完成。

各地要加快应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督促、指导气瓶制造单位和充装单位做好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制造、充装、检验等信息全程可溯可查。(特种设备处负责)

   二、加强燃气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

   各地要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相关单位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源条件、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和设备本体等方面是否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检查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修理的合法性,督促企业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和油气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全面开展长输管道漏检企业排查。7月底前,实现在役长输管道定期检验率达100%。(特种设备处负责)

    三、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监管

    组织开展生产、流通领域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10月底前完成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企业出厂、销售的目录内家用燃气器具产品是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违法行为实施查处,10月底前完成。(产品监管处、合格评定处负责)

    四、指导开展农贸市场用气安全专项整治

    各地要指导开展农贸市场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农贸市场落实燃气用气安全主体责任,各农贸市场要开展集中排查整改,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确保场所排查到位,风险管控到位,隐患闭环整改到位。6月30日前,各农贸市场完成用气安全的自查整改工作。7月15日前,各地完成农贸市场用气安全专项集中检查。(市场合同处负责)

各地要结合前期工作部署,对照任务清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检查力度,抓紧、抓好、抓实,确保任务不遗漏,确保履职到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对于燃气灶的监管,没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是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得上架销售。请大家对平台上的燃气灶具开展自查,抓紧整改,对没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必须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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