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购论坛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广告
快捷导航
搜索
查看: 232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稠坛律师说法】1人挑衅数只白虎,该不该被刑拘?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6 10: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B市野生动物园发生了令人震惊的游客挑衅白虎的一幕。
一游客武二在B市野生动物园内违反游园规定,自行下车擅闯白虎展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警方依法调查取证,目前,行为人武二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此事引发网友的广泛讨论。近年来,游客在野生动物园因违规下车而“命丧虎口”的悲剧,已多次上演。一次次“血泪教训”之后,为何还有人竟主动涉嫌,“挑衅”老虎?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整理了网友最为关心的三问,作出了以下解答。


一、游客违规下车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分析:根据《旅游法》第15条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游客“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动物园违规下车,严重扰乱动物园的安全管理秩序,轻则可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重则或涉嫌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如果游客违规下车被老虎伤害,动物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以本次事件来说,游客武二私自下车与老虎对峙,系因游客个人过错行为,并非动物园方面未尽到管理职责所导致。武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公然违反动物园管理规定且不听劝阻,对赤手空拳短距离对峙虎群的危险性应当有足够的预见,其本人具有明显的过错。所以只要动物园提供证据证明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充分的、必要的管理职责,动物园方即无需担责。


三、如果游客进入虎群,老虎在袭击游客时,被游客打伤,游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通常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在老虎袭击游客时,游客将老虎打伤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但如果老虎袭击游客这一险情是由于游客违规下车的重大过错引起,则违规下车游客需承担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


稠州论坛律师团傅建伟、孟雨河温馨提醒:“与虎对峙”的险象不该反复上演!“挑衅”老虎更是万万不可,老虎有“打盹”的时候,但法律法规任何时候都不可违背。遵纪守法,牢记于心,才能保护好自己不受侵害!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