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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商案例】互联网平台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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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4-6-3 10: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义乌购官方客服 于 2024-6-3 10:05 编辑

直播打赏起诉追回

浙江金华一名30多岁的男子向8个网贷平台累计借款15万元,用于打赏女主播,妻子发现后将该名主播起诉至法庭,认为其丈夫程某某与该女主播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打赏金额远超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当处分份额,这种赠予行为造成了家庭经济困难,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女主播返还。

分析

在本案中,程某的打赏行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程某在观看直播时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将充值在该平台的虚拟消费工具兑换成虚拟礼物赠送给主播,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故本案实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理性安排管理自己的支出和消费,主播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程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其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自身的直播服务,案涉网络服务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该打赏行为合法有效。


退款不退货


位于广东省的A公司系某电商平台商户,张某系某学校在校大学生。张某通过某电商平台从A公司购买售价为169元的T恤一件。张某收到货物后,通过平台反映货物有质量问题,平台向张某发送了“退货退款、仅退货、仅退款”等选项进行选择,张某选择了“仅退款”。商家将169元退给张某后,但张某迟迟未将T恤退还商家。A公司多次要求退还货物未果,于是在2024年4月10日将张某诉至南营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因不退还货物导致其损失的货款169元,并支付因诉讼产生的维权损失6000元。



分析

本案中,张某选择“仅退款”并实际获得退款,表明双方已就退货退款达成一致。但张某未履行退货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其行为构成违约。A公司因商家未收到退货却已退款,导致财产损失有权要求张某退还货物或赔偿相应的货款损失。


游戏账号多次买卖被原主人找回


杨某在游戏中介处花费3000元购买了一个游戏账号,又支付300元购买包赔服务。殷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在杨某处购买了该账号,但之后不久账号被原主人找回。杨某得知后在游戏中介处获得了3000元的赔偿却向殷某隐瞒了这一情况,殷某在游戏中介处得知这一消息后将杨某起诉到了法院。



分析

游戏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受《民法》保护,参照一般财产交易的法律原则,殷某与杨某之间的游戏账号买卖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可以认定为该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本案中由于游戏账号被找回,导致殷某无法继续控制使用,使得购买账号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即殷某可以要求杨某返还钱款。

来源于 浙江省网商协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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