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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义乌购官方客服 于 2024-11-25 10:47 编辑
案例一
唐某于某公司在A平台经营的店铺中购买女包一个,支付价款56.72元。收到商品后,唐某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双方协商过程中,A平台主动介入,通过了唐某的“仅退款”申请。退款后,某公司多次要求唐某退回商品或支付货款,唐某不予理睬。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货款56.72元并承担某公司的维权支出900元。唐某确认已收到女包,同意退款,但不同意承担某公司的维权损失,当时拒绝退货的理由是客服服务态度差,且商品质量不好。唐某并未向A平台举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 (案例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分析
消费者根据平台规则行使权利时均需遵循诚信原则。唐某与某公司通过A平台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唐某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但实际已收到商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故理由并不属实。因此某公司要求唐某支付货款56.72元的诉求合理合法。唐某在商家多次催告付款或退货后,仍置之不理,对纠纷的发生、损失的扩大具有明显过错,对其不诚信行为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并进行适当惩戒。考虑到某公司在维权过程中投入的金钱和时间成本属于诉讼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二
高某是A平台店铺某商贸百货的经营者。林某通过A平台在该店铺购买净水壶滤芯,收货后认为收到的滤芯掉粉严重,以“假冒品牌”为由向A平台申请退还货款。后A平台根据平台相关规则,要求商家举证,在对商家已上传的凭证进行审核后,作出“A平台已同意退款”的处理结论,向林某退款。另外,因林某向A平台反映高某的服务态度问题,A平台对高某经营的上述店铺作出整改要求和“罚款补券200元”处理,并主动赔偿林某200元优惠券。高某认为林某收到商品后已进行使用,且案涉商品并非假冒品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支付货款65元、赔偿罚款200元和因诉讼造成的各项开支共500元。(案例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分析
林某通过A平台向高某购买案涉滤芯,与高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平台在其售后服务类型中设置“仅退款”选项,支持消费者在符合条件时申请“仅退款”,该售后服务承诺是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更有利的承诺。现平台受理林某提出的“仅退款”申请,经必要的审核后予以同意,并以商家服务态度问题要求高某向林某赔偿,属于其履行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合法服务内容,林某据此收到退回的货款和相关优惠券,并无不当。高某要求林某退回货款、赔偿平台扣款、支付调档费等损失均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案例三
小陈在小王的网上店铺下单液态硅胶手机壳1件,交易金额为14.8元。小王通过快递向小陈发送了约定的商品,小陈收货后确认签收。随后,小陈在未与小王协商的情况下在平台申请了“仅退款”并操作成功。小王要求小陈退回商品,但小陈却表示收到的手机壳是坏的,已将其扔掉。双方之后沟通不畅,小陈遂在平台投诉小王,平台处罚小王300元,并将其以优惠券的形式给了小陈。小王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陈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案例来源:重庆市开州区法院)
案例分析
小陈在小王的网店下单购买液态硅胶手机壳,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小陈在未与小王协商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仅退款”,并成功操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小陈声称收到的手机壳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直接申请“仅退款”不符合通常的退货流程。此外,小陈在未与小王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将商品丢弃,导致商品无法退回,进一步增加了小王的损失。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可能会要求小陈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来源于 浙江省网商协会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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